法院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铅笔道8月16日讯,据新京报消息,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进行商业宣传,佩奇的著作权人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昨天(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2014年6月4日,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途歌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还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确认,英国主体的著作权在我国自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在我国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其著作权的归属、权利内容和侵权责任等问题适用我国法律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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