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通过追溯香港数字资产的合规过程,解读关于 ST 发行最新的相关法规。
铅笔道签约作者丨标准共识
ST 发行为全球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无论是美国、欧盟这样已经在数字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和地区,还是新加坡、香港这样在传统金融中活跃但在新金融市场还在探索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开始尝试出台明晰的监管政策。因为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使整个新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关于数字货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正逐步将 ST 发行纳入监管合规范畴。本文将通过追溯香港数字资产的合规过程,解读关于 ST 发行最新的相关法规。
基本法规框架
香港法律体系属于海洋法系,与英美有很多类似的地方。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物监察委员会 SFC」类似于美国的 SEC。香港证监会与 SEC 使用一套类似的基本原则进行监管。SEC 使用《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香港证监会用《證券及期貨條例》为原则对香港证监会管理范围内主体和对象进行监管。ST 发行是证券化的代币,属于香港证监会监管,需要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所有对数字货币或资产的合规要求均由《證券及期貨條例》衍生。
法规的历史变迁
我们列出香港证监会发布的主要法规和指引:
2015 年 6 月 《就虛擬貨幣以風險為本的方針的指引》
2017 年 9 月 《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
2017 年 9 月 《關於公布證監會監管沙盒的通函》
2017 年 12 月 《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
2018 年 2 月 《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数字资产风险》
2018 年 11 月 《有关针对数字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2018 年 11 月 《適用於管理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的監管標準》
2018 年 11 月 《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
2018 年 11 月 《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銷虛擬資產基金》
2019 年 3 月 《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
通过追溯香港证监会发布关于数字货币的法规和指引历史,可以很明显看到监管机构对于数字货币或虚拟资产这类的产品越来越熟悉,监管条文越来越具体。比如对于 ST 发行从最初的原则标准落地到具体的执行方法。从这些可以看出 ST 发行类的资产将会逐步走向合规,并入主流的金融市场。在充分利用数字代币带来的融资效率的提升的同时,也抑制了数字货币市场的野蛮发展。
最新政策解读
2019 年 3 月 28 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明确了 ST 发行是「证券」各种相关活动应遵从于《證券及期貨條例》。
《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如下几方面做了明确约定:销售限制、尽职审查、给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
销售限制:
中介人如推廣或分銷證券型代幣,必須就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或註冊,而證券型代幣應只發售予專業投資者。
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这个是指:证券交易活动。《證券及期貨條例》将不同的金融产品交易类型分成不同的类别,ST 发行属于证券交易,属于第 1 类受监管的活动。
专业投资者,这个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属性不一样将投资人分为信托法团、个人、法团、合伙,并对这些进行了不同标准的专业投资者的认定。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基本可以总结为 8,000,000 港币的门槛。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附加和细则,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尽职调查:
分銷證券型代幣的中介人應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以深入掌握有關 ST 发行的情況,當中應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層、研發團隊及發行人的背景及財政穩健性,以及支持有關證券型代幣的資產是否存在和有關資產所附帶的權利。中介人亦應細閱與 ST 发行相關的所有材料,包括已公布的資料(例如白皮書)及任何相關推廣材料,並且應確保向客戶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準確及不具誤導性。
给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
為協助客戶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中介人應以清晰及易於理解的方式提供有關 ST 发行的資料。中介人亦應在當眼處提供警告聲明,說明與虛擬資產有關的風險。
该条文是指:为了保证普通投资能够根据客观并且足够的信息做出独立的投资决策,中介机构应提示风险和相关材料。
以上是《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的重点。关于香港和全球的监管政策及最新动向,请参阅标准共识已经撰写 ST 发行研究报告系列和其它相关研究。
小结:
很明显香港证监会,已经将 ST 发行纳入了监管范畴,ST 发行成为了合理合法的募资手段。这为 ST 发行和数字证券发展都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已经构建的法律基础上,ST 发行这样的金融创新将会为金融和传统行业带来更多的期待,让资产配置更有效,融资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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